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341號
原 告 張淑晶
原告與被告 王慧芬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