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再審原告 林春發
鄭美利 林雯雯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46,000元,應徵裁判費為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施錫揮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文新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