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英德選任辯護人周軒毅律師
蕭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05年6月3日上午9時,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英德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雖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05年6月8日宣判,惟查本案尚有應調查之處,應於105年6月3日上午9時,於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