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楊證雄 被告 諶忠良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原案號:112年度基簡字第2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諶忠良被訴毀損之刑事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78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但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鄭富容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謝怡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