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 邱碧莉 代理人 林士祺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邱碧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11年8月26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6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經本院職權核閱上開卷宗屬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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