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 王文章 被告 江四季
江恆佑 上列當事人間侵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之地號、請求返還部分之面積,及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之金額。並按其請求返還部分之面積,依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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