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宜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華澹寧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胡家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