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詹佩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正桂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綸
一、債務人林正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正桂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美綸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