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金日選任辯護人黃暖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一百零四年度審訴字第一九五五號案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
1月26日將104年度審訴字第1955號案件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