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瑞哲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詹宇閎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被告 江懿霖 選任辯護人 韓忞璁 律師
林俊賢 律師被告 陳俊丞 選任辯護人 許煜婕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4234、24343、24344、24345、28766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24、3725、3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秋娟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