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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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玫吟被告詹進財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妨害自由等(97年度易字第969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玫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逃匿為要件,且具保之被告逃匿,於裁定沒入保證金前,應先行通知具保人限期命將被告送案,於無效果時,始得為沒入之裁定,而屬適法。
二、經查,具保人林玫吟因被告詹進財犯妨害自罪等罪,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各1紙附卷足憑。被告詹進財經檢察官起訴後逃匿,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0日以98年雲院明刑明緝字第169號通緝書發布通緝,並經本院訊問具保人可否帶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亦稱沒有辦法找到被告等情,有本院98年雲院明刑明緝字第169號通緝書、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具保人與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被告亦無在監在押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可查,顯見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蕭于哲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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