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61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士弘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奕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建字第6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玖仟捌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工程法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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