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一號,偵查案號: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二0三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零點伍陸公克、包裝重零點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係屬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警方移送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已經法院判決確定(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惟尚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合計淨重0點五六公克、包裝重0點七七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六號)亟待處理,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揭扣案之疑似海洛因白粉二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雖記載海洛因數量總重一點一公克(保管字號:九十二年度白保管字第一0六號,扣押物品清單見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四七三號偵查卷第三十二頁),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確含海洛因成分,惟合計淨重0‧五六公克(包裝重0‧七七公克),有該局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出具之調科壹字第一0000一八三二號鑑定通知書附於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卷內足憑。是上開扣案毒品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