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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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8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八七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禎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壹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即九十年七月二日美金匯率三四點四八五折算為新台幣,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柒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零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另將起訴狀繕本各壹份逕送被告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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