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5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7年度交易字第45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桂君選任辯護人鄭勵堅律師
王靖夫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0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靜慧書記官凃庭姍通譯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劉桂君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桂君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上午11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外側車道,行經該路段之高鐵新竹站前時,原應注意行經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路段之行車速度不得超過50公里,且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以超過50公里之時速行進,且未充分注意前方狀況,適有於設有分隔島之上開路段違規穿越道路,且未充分注意左右來車而同有過失之 冉善熙 由西往東橫越馬路,劉桂君未能及時煞車、閃避或為其他反應,其機車直接撞擊冉善熙,劉桂君及冉善熙均倒地。嗣經路人聯繫救護車將2人送往新竹縣竹北市東元綜合醫院急救,冉善熙經診斷有右側脛腓骨開放性骨折、肋骨骨折、右小腿骨折、疑顱內出血、血壓低等傷害,經進行右小腿骨折手術後,於106年10月18日出院,惟仍需臥床、乘坐輪椅;復於同年月20日晚間8時16分許,其因身體不適經送國軍新竹地區醫院急救,送院時已無呼吸、心跳,經急救後仍於同日晚間10時12分宣告不治而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凃庭姍
法官王靜慧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凃庭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