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0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0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浩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浩明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賴浩明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按刑法第62條前段所規定之自首,須對於未發覺之罪為之而受裁判者始克當之。所謂未發覺,乃指犯罪事實未為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所發覺,或犯罪事實雖已發覺,而犯人為誰尚不知者而言。而所謂之發覺犯罪事實,祇須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該犯罪事實之梗概為已足,無須確知該犯罪事實之真實內容為必要。經查,被告係因自身放置家中之證件遺失,報案請員警協助,經警據報抵達,在被告之住處前,發現所停放之P9V-872號機車係失竊車輛,嗣經員警詢問後主動坦承上開竊盜之犯行,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供明在卷,並有民國105年8月
1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係在警員未發現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懷疑前,即主動供述其有為上開竊盜之犯行,並自白犯罪,接受法院裁判,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本院自得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所為實屬不該;且其甫因非法持有空氣槍、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緩刑4年,該案於105年7月14日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竟再犯本案,顯然未能知所警惕;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且考量本件所竊取之機車與鑰匙,業已交還予被害人 賴愛鄉 (參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卷第22頁),被害人所受損失尚非至鉅;兼衡被告自陳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參警詢筆錄受調查人欄;偵卷第14頁),及其和平之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力股
105年度偵字第20847號被告賴浩明男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浩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年8月1日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與居仁街交岔路口處,見賴愛鄉所有牌照號碼P9V-872號普通重型機車停放該處,機車鑰匙未取下,認有機可乘,遂以鑰匙啟動該機車而竊取得手,供己代步使用。嗣於105年8月1日20時25分許,其因證件遺失報警處理,員警在其臺中市○○區○○巷00號住處前發現上開機車為失竊贓車,經向賴浩明詢問來源後,賴浩明始坦承上情並將上開機車與鑰匙(均已發還)交付員警扣案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賴浩明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賴愛鄉於警詢陳述之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等各1紙,以及採證照片
3張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9月23日
檢察官謝謂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洪承鋒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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