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戊○○
庚○○乙○○○原告丙○○
己○○丁○○兼上列3人共同法定代理人辛○○被告甲○○住桃被告龍樺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設桃上1人法定代理人壬○○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訴字第10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為無罪判決之諭知(95年度交訴字第102號),揆諸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淑
法官魏于傑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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