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50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林國哲 被告致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致遠 被告 王瑪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6月22日以106年度補字第63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2萬3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洪忠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