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月珍 被告 謝仲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查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57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萬3,070元,原告應予補正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