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8號原告 王祚鈺 被告 鄭銘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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