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彭煜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零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煜芸於民國104年8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5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8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二)緣債務人彭煜芸於104年3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106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1月17日止未受償之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4,44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三)緣債務人彭煜芸於102年4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年
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6年1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12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四)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煜芸428│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1073│0000000000│01月18日│││││元│242│起│││├──┼───┼─────┼──────┼──────┼───────┤│003│新臺幣│彭煜芸463│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485742│0000000000│01月18日││九九│││元│754│起│││├──┼───┼─────┼──────┼──────┼───────┤│004│新臺幣│彭煜芸552│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04433│0000000000│01月18日│││││元│237│起│││└──┴───┴─────┴──────┴──────┴───────┘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