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2號聲請人 林柔蒂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馨萱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5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陳宏昇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111年9月13日84,000元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