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許清翔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馨萱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5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946004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5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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