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莉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耀鎮 即 簡阿棉 之繼承人、 林耀中 兼簡阿棉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5,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94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