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6號聲請人鈺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垂茂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馨萱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1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磯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11年10月31日83,160元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