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 高清發 被告 王秀雪 上列原告對被告王秀雪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乃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及債務人異議權,並非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之訴而附帶請求其孳息或費用,自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或費用,不併算其價額之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排除被告所持有強制執行名義之執行力可得免給付之利益數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2,280元(內含被告所請求之600萬元、自94年1月1日起計算至本件起訴之日之利息5,511,780元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3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盟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