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967號聲請人三雅環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祝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呂澤宏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及利率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與附表所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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