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胡瑞忠 被告 葉全紘 上列被告因涉詐欺案件(105年度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李宜娟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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