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 吳兆弘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解綉言 等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86,000元,依繫屬本院時即民國106年3月31日臺灣銀行收盤之現金買入美金匯率29.98,折新臺幣2,578,280元(計算式:86,000×29.98=2,578,2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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