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明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5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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