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籌辦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13號原告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代理人 曾柏諭 被告登凱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榮賓 即 吳崇賓 被告 柯瑩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籌辦費用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71,824元,應繳裁判費39,4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91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