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96年度小字第163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貳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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