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乙○○
號2樓訴訟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複代理人 謝碧鳳 律師
楊逸民 律師被告鎰志實業有限公司
之10法定代理人甲○○
1號5訴訟代理人 林仟雯 律師複代理人 何叔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阮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