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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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法官林清鈞
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擄│有六││台│7│台│7││最│4││台2││人│期年││中│7│中│上6││高│台4││中執8││勒│徒六│47│地│偵7│高│2│5│法│1│8│地7││贖│刑月││檢│7│分│訴2││院│上4││檢6│││││署││院│││││││├──┼──┼────┼─┼─────┼─┼───┼────┼─┼───┼────┼───┤│搶│有二││台│8│台│││台│││台5│││期年││中│6│中│上0││中│上0││中執9│││徒│1│地│偵6│高│更8│1│高│更8│2│地6││奪│刑││檢│9│分│㈠1││分│㈠1││檢2│││││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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