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嘉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嘉簡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嘉簡字第235號被告 陳盛敏 3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陳盛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應為Z000000000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記載為Z000000000號,顯係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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