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2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 律師被告宏立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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