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14號

原告 陳東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鴻 等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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