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068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中簡字第406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至臻建設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乙○○
            2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0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柒佰肆拾捌元餘由原
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11,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⑴、原告與被告於民國(下同)95年6月24日,訂立房屋及
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各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
中市東區旱清305之4號土地之上「東英三賢B棟」所示
之房屋(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街○○號)及其上土
地,總價新台幣(下同)1,500萬元,原告於96年2月3
日止已依約給付全部價金1,500萬元。上開房屋預定買
賣契約書(下稱契約書)附件四為建材與設備,依契約
書第22條規定,屬本約之一部份,契約書附件四門窗部
分載明「玄觀門:採用質感最豪華、安全度最高的防爆
鋼門,並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並附高級防盜鎖
,…」、「室內門:主臥採實木門其他臥室採用高級藝
術木門…」;又依被告所給之施工圖例所示1樓應有水
塔及水槽;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兩間浴室淋浴門
高度應為200公分僅為180公分;2樓主臥室衛浴之洗手
台下方應有櫃子;監視系統應包括20吋之監視器;當初
購屋前業務員電梯報價為70萬元而實際買得價額約僅約
40至50萬元,惟被告因上開未履約或減少費用分別為:
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
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③1樓水塔及水槽
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
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
視器4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20000元⑧電梯
差價200000元,合計311000元。被告於95年12月16日第
一次請原告驗收時,原告已清楚告知被告並未依約及施
工圖及業務員報價施工,請求被告補正或減少價金,然
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
還311,00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⑵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被告未給予原告30日以內
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
不得構成契約內容。且其契約條款應不只書面,應包括
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款示者
,亦屬之。亦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另原告所提出之
圖樣,均係在售屋現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絕非原告
憑創造,應視為買賣契約之一部。
三、證據:提出一樓水塔示意圖例、20層監視器示意圖、一樓石
材滾邊示意圖、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交屋明細表、估價單
、照片等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稱:
關於鍛造外玄關門部分,被告有施作「鍛造外玄關門」,但
原告對位置有誤解;關於主臥實木門部分,被告施作高級藝
術實木門,本符合合約約定並有廠商之證明,原告請求並無
理由;關於一樓水塔及水槽、兩間浴室淋浴門、2樓主臥衛
浴之洗手台下方櫃子及20吋之監視器部分,兩造合約並無此
約定,依合約第24條,原告請求並無理由;關於一樓石材滾
邊部分,係原告要求被告將1樓地坪全鋪設拋光石英磚部作
滾邊(即黑色改為同色),故原告請求無理由;關於電梯差
價部分,兩造合約係房屋及土地總價1500萬元之總價合約,
被告並無單獨作電梯報價,被告並非單獨購買電梯,被告售
價與成本有何差價與原告無關,以此理由請求返還價金,自
不可採。
三、證據:提出交屋明細單、鍜造外玄關門施作完成照門、主臥
實木門廠商證明、原告95年9月21日巷變更申請書等件為證
丙、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95年6月24日,訂立房屋及土地預
定買賣契約書各一份,由原告向被告購買坐落台中市東區旱
清305之4號土地之上「東英三賢B棟」所示之房屋(門牌號
碼為台中市○區○○街○○號)及其上土地,總價1,500萬元
,原告於96年2月3日止已依約給付全部價金1,500萬元。
,惟被告因上開未履約或減少費用分別為:①加裝高級藝術
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
木門)10000元;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
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
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
理石滾邊20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依契約被告應返還
。另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
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被告未給予原告30日以內之合
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不得構成
契約內容,且其契約條款應不只書面,應包括放映字幕、張
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款示者,亦屬之。亦應確
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再原告所提出之圖樣,均係在售屋現場
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絕非原告憑創造,應視為買賣契約之
一部。被告則以:關於鍛造外玄關門部分,被告有施作「鍛
造外玄關門」,但原告對位置有誤解;關於主臥實木門部分
,被告施作高級藝術實木門,本符合合約約定並有廠商之證
明,原告請求並無理由;關於一樓水塔及水槽、兩間浴室淋
浴門、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櫃子及20吋之監視器部分
,兩造合約並無此約定,依合約第24條,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關於一樓石材滾邊部分,係原告要求被告將1樓地坪全鋪
設拋光石英磚部作滾邊(即黑色改為同色),故原告請求無
理由;關於電梯差價部分,兩造合約係房屋及土地總價1500
萬元之總價合約,被告並無單獨作電梯報價,被告並非單獨
購買電梯,被告售價與成本有何差價與原告無關,以此理由
請求返還價金,自不可採等語為辯。
二、查本件被告對於兩造約定應施工不爭執部分:①加裝高級藝
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
皮木門)10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20000元,茲
分述如下;①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被告雖
辯稱:被告有施作,但原告對位置有誤解。惟查一棟建物其
門窗本即有多處,原告既主張被告未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
關門,被告復稱原告對位置有誤解,被告並提出鍜造門施作
完成照片為證,但被告提出之上開照片,並未能證明其鍜造
外玄關門,係按裝於兩造所約定之特定門窗,應認原告之請
求38000元部分應為可採。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
貼皮木門)10000元部分:查此部分被告固提出咸丞興業股
份有限公司於96年1月11日出具之被告按高級藝術木門,較
原告主張要求之實木門為貴。但被告既未依約施工按裝,則
原告自可請求被告補償其另行裝設或請求被告補償價金,此
部分依原告提出之估價單1片單價金額為20000元,原告請求
被告補償返還10000元,應屬可採。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
邊20000元部分,原告固有於95年9月21日書立變更申請書變
更一樓地坪全舖設80×80cm拋光石英磚不做滾邊。但原告對
於此不做滾邊之被告減少之費用之差價20000元請求權並未
明示拋棄,則此部分原告之請求被告給付其價金應屬可採。
三、另本件原告主張如事實欄所載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
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
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部分,被告
已否認與原告有此約定,而被告亦不否認對於此部分配備之
裝設,其資料圖樣,均係被告在售屋現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
閱而取得。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
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卷附原告
與被告於95年6月24日,訂立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
其中第24條已明白約定:甲乙雙方之約定一律根據本契約,
若有特別約定事項亦應載明於本約定,否則一律無效。第25
條並有特約事項一、本案所提供相關海報之室內傢俱配置及
現場選配建材僅甲方參考,不在本合約應給付範圍,建材與
設備應依合約附件(四)所載為準。本件上開原告主張之配
備項目,並未明載於兩造之買賣合約,僅係原告在在售屋現
場所存放供消費者參閱,依此約定,被告上開主張項目應屬
無效。又原告雖另主張本件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
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之規定,被告未給予
原告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其有失公平之
條款,應不得構成契約內容。而認本件原告之上開主張並不
受此等不公平條款限制。按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
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
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
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
1第1項、第2項固定有明文。而前揭規定所指之合理期間,
未必須達30日,惟至少應有3日以上之合理日數,惟查,原
告並未舉證已被告未給予適當之審閱期間,何況本件兩造係
於95年6月24日訂立買賣契約,至96年2月3日始完成交屋其
間尚經多次交款程序,其期間已逾上開30日之審閱期間,苟
原告認合約對原告有不公平之處,尚可據理以爭,原告不為
此舉,而於價款完全給付並交屋後,再以張本件房屋及土地
預定買賣契約書係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
之規定,被告未給予原告30日以內之合理期間審閱全部條款
內容,其有失公平之條款,應不得構成契約內容。並主張原
告應給付此等未載明於契約之如事實欄③1樓水塔及水槽
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
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
元部分之價款,尚屬無據。
四、再查依卷附兩造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係以房屋及土地總
價1500萬元為買賣標的之合約,其契約並未對土地或各項建
物、建材、配備分別報價,在未有證據足認被告有違約偷工
減料、或契約已明定特定品牌,而被告以其他劣質品牌混充
,被告有明顯未依約施工外,被告其對於建物建材、配備購
買在未有特殊情事變更下,本即因市場變動而有議價之空間
,其因漲價以較高之價錢購置或因錯估之不利差價,被告尚
應自行吸收,不得要求購屋人補款,則其以較低價格買得或
因土地、建屋、建材配備器材價格跌落,其建築成本減低,
原告亦不得要求被告重佑建築成本,給付其差價。此為一般
買賣之通則。本件原告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於本件契約
有未依約定電梯應使用某特定品牌、品質,而僅以;當初購
屋前業務員電梯報價為70萬元而實際買得價額約僅約40至
50萬元,而主張被告應補償返還其價差20萬元,不惟原告未
能舉證證明,縱使證明屬實,依上述,其請求亦屬無據。
五、綜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價金部分①加裝高級藝術鍛
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門(僅為貼皮木
門)10000元;③1樓水塔及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
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
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4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
滾邊20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合計311000元。其中①
加裝高級藝術鍛造外玄關門38000元;②2樓主臥並未採實木
門(僅為貼皮木門)10000元;⑦1樓客廳應有大理石滾邊
20000元部分,合計68000元,及自本件起訴書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即9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③1樓水塔及
水槽20000元④兩間浴室淋浴門14000元;⑤2樓主臥衛浴之
洗手台下方未裝設櫃子5000元;⑥視系統未附20吋之監視器
4000元;⑧電梯差價200000元,及自本件起訴書繕本送達被
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應予駁回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其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關於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舉證,均與本件訴訟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說明。
八、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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