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雅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