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雅朋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金額
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鄉○○路○段○○○號)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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