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廖秀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89年1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100年1月至100年4月共消費簽新臺幣(下同)29,410元未按期給付,另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3,161元,以上共計32,57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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