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11號原告 鄭于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 律師被告 紀子楨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張宏銘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紀子楨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82,534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99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0,9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貴卿附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系爭土地之價額各核定如下:
㈠、臺中市○區○○段第274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47,000元/平方公尺×152平方公尺=7,144,000元
㈡、臺中市○區○○段第274-8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28,000元/平方公尺×148平方公尺=4,144,000元
㈢、臺中市○區○○段第274-9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28,000元/平方公尺×118平方公尺=3,304,000元
㈣、臺中市○區○○段第274-10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28,000元/平方公尺×143平方公尺=4,004,000元
㈤、臺中市○區○○段第274-12地號土地部分:公告現值:37,579元/平方公尺×146平方公尺=5,486,534元
二、以上合計為24,082,5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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