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3年結婚,被告婚後半年間以分期方式購買一部計程車作為養家工具,惟被告不思認真工作,不到5年便以10萬元賣掉計程車,又有賭博之惡習,幾十年間積欠許多賭債,對賭債逃避不面對現實,或動歪腦筋想盡辦法騙親戚的錢、向朋友借錢或要家人幫他還賭債。被告每到一處新的工作場所上班,便向同事借錢去賭博,因而被老闆開除。被告工作上不如意,回家便會無理取鬧、藉酒裝瘋、對家人辱罵三字經或恐嚇家人,吵得鄰居不能安寧而數次報案處理。兩造於89、90年間共同居住在台北市○○街○○○巷○○弄○○○號4樓,被告即積欠一大筆賭債,分述如下:1、積欠案外人 張碧霞 32萬元,致張碧霞子女嘲笑兩造子女:
爸爸不工作只愛賭博,到處欠錢不還錢,靠媽媽養,致兩造子女心靈深受影響。2、積欠 葉長庚 4萬元。3、積欠梁清和(理髮店)10萬元。4、積欠 陳龍川 10萬元5、積欠江秋勳10萬元。6、積欠 崔伯利 10萬元。7、積欠 吳頌德 6萬元。8、積欠 賴清木 10萬元。9、積欠 葉燕玉 會錢65萬元。10、積欠三姊 張江綢 12萬元。11.積欠四姐 宋江儉 15萬元。12、積欠台中二姐夫5萬元。87年間,被告每到一個工作處所也到處騙錢欠下賭債,原告幫被告還了不少債務,原告父親在84年間為被告清償積欠 彭武欽 之借款100萬元。原告被被告逼的日子過的很苦,被告仍屢勸不聽,說到賭,興趣就來,不去工作,也不撫養教育小孩。92年間用身份證向地下錢莊借錢,95年7月27日領到勞保老年給付31萬,不到一個月就花用殆盡,至今還欠中華銀行5萬元,原告於95年
8月間從被告的老年給付拿2萬元支付小孩學費及書籍等費用,被告於95年10月間起,每日都逼原告要我想辦法和別人借到2萬元還給他,原告只好於同年11月14日分期還給他。
95年3月28日家暴案件出庭一回家,被告即要原告支付1千元與女兒20歲生日要還給他3千元,並恐嚇原告第二天還錢,不然要給原告好看云云。又被告常以言語「沒有用」、「討客兄」或三字經辱罵原告,對原告及子女心理造成恐懼與傷害。原告為此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訴請判決兩造離婚。
二、被告則以:被告現在已無跟原告爭吵,向原告催討小孩學費
2萬元是因這陣子沒有錢,勞保老年給付是用在還債和生活費用,現在已沒人來討債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結婚以來,被告不思認真工作,染有賭博惡習,積欠許多賭債,並向親友借款或要家人幫忙還賭債,且未盡養育及教育小孩責任,並以三字經辱罵家人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民事通常保護令、借據、清償收據、投保資料、勞保給付核定通知書、就學貸款通知書為證,被告對此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非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之一方固不得任意訴請離婚;惟若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難以容忍、諒解,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夫妻之一方即非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至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而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為斷。
五、查兩造結婚20多年來,被告不思認真工作,染有賭博惡習,積欠親友許多賭債,並要家人幫忙清償,家庭經濟及養育子女責任多由原告一人承擔,被告甚以三字經辱罵家人,已如前述,顯見兩造之婚姻關係,客觀上已因上述事由,致夫妻之誠摯相愛基礎動搖,彼此亦難以容忍、諒解,而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且被告長期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用,兩造無實質夫妻生活,自已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原告主張兩造之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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