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2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2626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最近一個月內之土地及建物謄本(請勿寄影本)。
三、債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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