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1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年9月26日│96年9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4511號│96年度毒偵字第1780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4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4月23日│├─┼──────┼──────────┼──────────┤│確│法院│南投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易字第841號│97年度上易字第4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4月24日│97年4月23日│├─┴──────┼──────────┼──────────┤│備註│南投地檢│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20號│97年度執字第17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