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聲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謝仁俊
相 對 人  張朝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准予公示送
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96
年度裁全字第2218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而對相對人之財
產實施假扣押,並經聲請人以96年度存字第1287號提存書提
存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以96年執全新字第
106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今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強制
執行,聲請人已無提供擔保之必要,遂依法定20日以上期間
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聲請人所寄發存證信函投遞均不成
功,聲請人無法知悉相對人目前住所,屬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設於嘉義市○○路○○○號1樓,聲請人為通
知相對人行使對假扣押擔保金之權利之事實,於106年7月11
日以掛號信函寄送至相對人上開戶籍址,經郵局向上開處所
投遞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郵局存證信
函暨郵件退回信封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市政府
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實地查訪相對人現今是否居住於上開戶
籍址,經該局函覆略以:「經查張朝獎並未實際居住上址,
現址現由承租人 蕭季耀 於99年6月向屋主 張茂卿 所承租經營
嘉邑霸王豬腳餐飲生意。」等語,有該局106年8月28日嘉市
警二偵字第1060006305號函在卷可稽,復查無其他應為送達
之處所,堪認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
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而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
形,則聲請人聲請將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自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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