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正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南小字第92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8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十
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淑卿
書記官 張豐榮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伍萬玖仟 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張豐榮
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