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邱國恩上列受刑人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國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由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經受刑人本人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業已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0,000元,由受刑人本人於民國107年9月7日繳納同額現金後釋放,此有該國庫存款收款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願保事項各1紙附卷可稽。茲被告上揭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11號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佳里 109年3月9日、109年4月28日函文及拘票、報告書各2份、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對無訛。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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