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義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義閎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賴義閎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附表:
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年11月9日│101年1月31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40號│毒偵字第982號│├───┬────┼─────────┼─────────┤││法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47號│1380號││事實審├────┼─────────┼─────────┤││判決│101年01月30日│101年06月14日│││日期│││├───┼────┼─────────┼─────────┤││法院│苗栗地院│台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01年度中簡字第││││47號│1380號││判決├────┼─────────┼─────────┤││判決│101年03月01日│101年07月0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1年度│││字第748號(已發監│執字第8249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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