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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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9年重上更(二)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6號上訴人 張惠珍 訴訟代理人 李郁芬 律師
參加人 林義力 被上訴人南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偉
王秀娟 王秀美
3弄1號賴春福
巷23號
參加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李秀鶴
之1訴訟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臺東臨時庭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許仕楓法官李水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