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