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4,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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